案例一 多次贩毒情节严重
基本案情:被告人林某,女,28岁,丹阳人。2011年10月中旬至11月15日间,林某先后五次向吸毒人朱某、周某贩卖毒品冰毒共计2.18克,非法获利人民币17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明知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而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判决说理:毒品犯罪是当今世界的一大公害,它不仅对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损害,而且往往诱发抢劫、盗窃等其他严重刑事案件,对社会的经济增长、和谐稳定和文化发展带来消极影响,所以毒品犯罪一直是打击的重点,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作了规定。本案中被告人林某先后五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虽重量仅有2.18克,但结合其多次贩卖的情况,属于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二 交易被抓认定既遂
基本案情:被告人胡某,男,49岁,镇江人。2012年3月,胡某先后两次向吸毒人员朱某、周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约计0.6克。2012年3月1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胡某欲再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海洛因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0.56克。案发后,被告人胡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第二笔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胡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胡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判决说理:按照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正在进行毒品交易时被人赃并获,不论交易是否成功,均应以既遂论处。本案中吸毒人员打电话给被告人胡某要求购买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交易地点,胡某赶至约定地点后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查获其随身携带的三小包毒品海洛因共计0.56克,此次交易应认定为既遂,查获毒品的数量也应计入既遂数量。
案例三 数量巨大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被告人冷某,男,37岁,镇江人。2011年3月15日下午,被告人冷某在湖北省武汉市购得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毒品后,驾驶借用的轿车将上述毒品运输至镇江新区大港。次日下午4时许,公安机关将冷某当场抓获,并查获其携带的甲基苯丙胺48.17克、氯胺酮592.94克等毒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冷某从湖北省武汉市购得毒品后,又将该毒品运输至镇江,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冷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
判决说理: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冷某运输的是甲基苯丙胺48.17克,氯胺酮592.94克。根据有关规定,运输氯胺酮1000克以上的,可认定为毒品数量大,并可按照20:1的比例折算,592.94克氯胺酮相当于20余克甲基苯丙胺,加上运输的甲基苯丙胺48.17克,合计为70余克,最终法院依照刑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