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气温较低,到浴室或温泉去洗个澡、泡一泡成为很多人的不二选择,但并不是所有体质的人都适合在这种闷热的环境中长时间的热水浸泡。
近日,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处理了一起因少年小韦洗浴不幸死亡而引发的索赔案件。22岁的外来打工少年小韦去浴室洗澡,不幸死亡,其家属与浴室老板祝某对簿公堂,要求祝某赔偿因小韦死亡造成的损失约13万元。
后经扬中市开发区法庭承办法官精心调解,浴室老板与死者家属达成了一致赔偿协议,且当即兑现赔偿案款。
洗浴猝死引诉讼
小韦正值花样年华,身体健壮,平时看上去身体健康,没有任何异常。2011年12月3日晚19时许,小韦与其幼弟跟随父亲韦某去祝某经营的浴池洗澡,期间韦某带洗好的小儿子先行出去穿衣服,后突然听到浴室中传来呼救声,韦某赶去浴室时,发现儿子小韦已经倒地不醒,另外两名客人想扶其起来,但因小韦身形比较魁梧而心有余而力不足。当浴室老板祝某赶至浴室时,发现情况异常,赶忙拨打110报警电话,当民警赶至现场,合力将其送至医院时,在抢救5分钟后,小韦被确认死亡。
原被告各执己见
原告韦某夫妇诉称,事发当日公安机关出警时曾有法医表态,小韦是因为浴室设施不达标、排气不畅,导致小韦缺氧休克从而引发心脏病发作死亡,所以浴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祝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在内,计13万元。
被告浴室经营者祝某辩称,浴室在经营过程中提供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患有特殊疾病不能洗浴的情形进行了公告告知,且在浴室中贴有明显的红色标识。小韦死亡系癫痫发作引起,且此后浴室因小韦的死亡惨淡经营数日而被迫停业,自己为此受损严重,故被告也要求韦某夫妇给予赔偿,同时认为韦某夫妇要求的约13万元的赔偿款太过苛刻,拒绝赔偿。
祝某坚持认为自己在本起纠纷中没有责任,且从人道主义出发,祝某已实际给付了死者家属2万元,用于死者丧葬等事宜。
法官调解促赔偿
开发区法庭于2012年3月29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经查明,小韦自幼患有癫痫病,且小韦死亡后,韦某夫妇并未就小韦死亡原因申请法医学的解剖、认定,所以韦某夫妇所称的小韦系在浴室洗澡过程中因缺氧引发心脏病死亡的主张缺乏证据,不予支持。
开庭后,承办法官别与双方反复释法、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祝某考虑到小韦的死亡确实对其家属造成较大损失,提出愿意再补偿韦某夫妇1万元,韦某夫妇也对该补偿行为表示同意,遂双方就小韦死亡纠纷了结全部争议。协议签订下午,祝某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
洗浴泡澡因人而异
在寒冷的冬季,不少市民有去浴室、温泉洗澡泡汤的习惯。由于这些场所大多温度较高,排气不畅甚至空气很混浊,体质不佳的人容易发生“晕澡”的现象甚至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如果老人、小孩或身体不适、健康状况欠佳者去此类场所的话,一定要注重自己的“身心”安全,且要遵循洗浴时间不宜过长,温度不宜过热、不能去排气不畅的场所等原则,以防出现上述情况,祸己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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