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出险对半责任 车主起诉全额理赔
一辆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与对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车主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理赔时却遭到了拒绝。日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保险合同案。
陈先生2010年11月17日在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车投保了交强险和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限为一年。2011年10月7日,陈先生驾车与一辆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陈先生车辆受损,维修共计25450元。经认定,陈先生与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之后,陈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理赔时却遇到麻烦。保险公司提出,陈先生与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公司按照陈先生承担事故责任的比例进行损失赔偿,即保险公司认为只应赔偿陈先生车辆损失的50%。陈先生认为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未就这一条款向自己进行说明。双方协商未果,陈先生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在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没有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保险公司主张按照陈先生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进行赔偿,系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的约定,这一条款不符合投保人的缔约目的,有违公平原则,故该免责条款对陈先生不产生法律效力。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陈先生车辆维修费25450元,扣除绝对免赔额500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先生车辆维修费24950元。
法官同时提醒,车主在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的每一项条款,以免日后理赔时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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