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教师酒后驾车身亡 同饮九同事赔偿四万
  • 发布时间:2012-07-10 00:00
 

      一群在五尺讲堂上教书育人几十年的老教师,退休离别之际,聚在一起把酒言欢,其中一位却在酒后驾驶摩托车途中不幸遇难。愤怒的家属将一同畅饮的九名老同事诉上法庭。近日,句容法院审结一起因同桌饮酒人未尽劝诫义务,需对醉酒后驾车酿事故死亡人的家属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九名被告最终共同向家属赔偿4万元。

  去年3月,句容教师常某退休之际,宴请同甘共苦多年的同事们喝酒叙旧,当天夜里9点多钟散席。此时,有老师劝已经半斤酒下肚的孙老师不要骑摩托车了,孙老师表示自己还能骑车,同事想着孙老师酒量不差,便也没有再行劝阻。未曾想,第二天上午,一夜未回的孙老师被人发现躺在一条小路与主干道相接的上坡处,已死多时。

  经警方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后认定,孙老师血液中乙醇含量远远高于醉酒标准,属于夜间无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并分析认为“由于该交通事故发生的相关事实无法查证,造成此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据此,孙老师的死亡暂时无法获得任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今年3月份,孙老师的家人一纸诉状将当日与孙老师同席宴饮的其他九人告上了法庭。以他们在明知孙老师醉酒后,对其安全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放任其骑摩托车回家,致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为由,要求对孙老师的死亡赔偿各项费用1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孙老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却过于自信,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虽无法查出成因,但不能排除因孙老师醉酒而不具有安全驾驶的能力。

  被告常某等九人因先前与孙老师共同饮酒,而对孙老师酒后驾驶机动车负有劝诫的义务,这种义务来源于先前的共同饮酒行为。虽然各被告的先前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孙老师发生交通事故,但该先前行为增加了孙老师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性。各被告均未能举证证明已尽到适当的警勉及劝诫义务,其不作为行为与孙老师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九名被告均应当对孙老师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九被告共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万元,其中,常老师作为宴席的组织者和邀请人,所负的义务相对较大,承担赔偿损失18000元。

 

 

 

来源:句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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