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欠下工程款该谁还?
法院判决:合伙人共担
两名工人辛辛苦苦完成工作,只收到了制作单位支付的部分工钱,等他们追讨余款时,制作单位其他3名合伙人却以不知情等理由,拒付剩余工钱。合伙经营的欠款该如何偿还?日前,镇江市润州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工程合同纠纷案。
被告孙某等4人合伙经营着一个养殖场,2009年3月至10月期间,孙某请来了熊师傅为养殖场制作安装铝合金门窗、纱窗、移门等;又请钱师傅进行水电和装潢工程。完工后,孙某仅向二人支付了四分之一的工程款,称这个养殖场是4人合伙经营的,工钱理应由4人平摊,之后就丢下两位师傅置之不理。
2011年10月,孙某向两位师傅出具了欠条。熊师傅和钱师傅相继找到了养殖场的其他3名合伙人,谁知,这3人竟然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拒绝支付余款。
合伙人戚某称:“我只是在初期投入过一点资金,后来与其他3人协商,暂停了后期投资,所以我没有义务支付工程款。”合伙人罗某是养殖场的实际注册人,但是他表示,投资后期他和另一名合伙人管某对孙某所管理的财务账有异议,于是也暂时退出了养殖场的管理,工程款也与他们无关。同时,3名合伙人纷纷表示欠条上并没有自己的签字,更没有养殖场的盖章,充其量不过是孙某与两位师傅的私人欠款纠纷,与他们3人无关。索要工钱屡屡碰壁,今年3月,两位师傅将养殖场的4名合伙人一起告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4名被告均承认两名原告确实在养殖场做过装潢、水电等业务。因当初的联系人为孙某,故两人一直找孙某主张权利。工程结束后,孙某支付了相关款项5000元,之后出具的欠条显示:养殖场还欠两名原告工程款14226元,并注明是4人合伙,余款一直未结清。审理中,被告罗某和管某一直声称后期因对孙某所管理的财务账有异议,二人暂时退出了管理,现4人投资的养殖场实际一直由被告孙某在经营,故应由孙某一人支付余款。
法院认为,两名原告为养殖场制作安装铝合金门窗、进行水电及室内装修的事实成立。4名被告在合伙过程中虽有矛盾,但合作关系并未解除。而且,两名原告主张的上述债权发生在4人合伙经营期间,应由4名被告共同偿还。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相关债务由4名被告连带负担。被告孙某、罗某、管某、戚某应及时支付两名原告剩余款项14226元。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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