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推销 客户意外死亡 是否承担责任
  • 发布时间:2012-08-21 00:00

    

    上门推销是时下部分商家热衷的促销手段之一,推销员上门推销,引发客户意外死亡,是否要承担责任?近日,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审结一起因上门推销导致争执造成客户意外死亡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

    南京某通信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公司)为镇江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公司)业务委托代理商之一,二者之间签有销售代理协议。今年1月的一天,南京公司雇员顾某以镇江公司的名义到孟某家上门推销,当时孟某与其配偶李某,金某、陈某夫妇在家下棋、聊天。对于顾某的推销,孟某不予接受,亦未让顾某入户。二者在言语往来中,孟某以查验胸牌为名拿走顾某的工号牌,顾某索要未果,遂拨打“110”报警求助,孟某因情绪激动当即倒地,经送医院急救不治而亡。

    为此,孟某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以顾某、南京公司以及镇江公司为被告,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二十余万元。

    顾某上门推销引发孟某死亡应归责于何人?

    一般而言,激烈言辞会导致他人愤怒和激动,但通常并不会导致死亡。本案所涉事件发生后,当时在场的金某和陈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一致表明顾某在推销过程中与孟某并无任何肢体接触,也未见过激言语,反而是孟某拒不返还顾某的工号牌显得不够理性。顾某在要求孟某返还工号牌不成后,拨打110求助,孟某将此举理解为恫吓,因而情绪愈加激动,继而跌倒在地。顾某的行为未超出合理限度,无明显过错,孟某将该行为理解为恫吓应为知识水平、文化修养及人和阅历差异之故,其猝死的根本原因在于其身体因素。

    同时,金某和陈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询问时还一致提及,孟某对顾某讲过“你们怎么老来我这儿”、“烦死了,你们左一次、右一次上门”这类反映多次上门推销的言语,原告虽无其他证据佐证这一事实,但法庭相信孟某对顾某所讲话语的真实性。上门推销,常理上不会导致人员伤亡,但多次的上门推销,在一定程度上会打扰被推销人的生活安宁。本案虽无证据能够证明多次上门推销均是南京公司所为,但孟某无疑是因顾某上门推销产品,导致其在被推销时情绪烦燥、激动,引发自身病症而猝死(孟某原有心脏病史,曾安装过心脏支架)。尽管无证据表明顾某上门推销时存在过错,但基于公平正义,南京公司作为顾某的雇主以及该商业行为受益者,仍应对孟某的意外猝死予以适当补偿。

    另外,根据南京公司与镇江公司之间的销售代理协议,南京公司为镇江公司的代理服务商,二者之间属商事代理关系,基于该商事代理关系,镇江公司应承受南京公司履行代理协议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但并不包括事实行为与侵权行为。因此,原告要求镇江公司承担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由前所述,法院最终判决南京公司补偿孟某家人50000元。

 

 

来源: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admin
法院微博 法院微信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