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车时互不避让,出事故皆要担责
  • 发布时间:2012-08-28 00:00

 

      老话说“大路朝天,各走半边”,可驾驶员刘某没有想到,自己在路上正常行驶,也得为另两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负责。日前,镇江市丹徒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案件。

  今年年初,家住丹徒区辛丰镇的朱某驾驶摩托车在辛丰镇德胜路由北向南行驶。突然他看到道路前方靠右侧的地方停着一辆收割机,如果直行必然会撞上。于是朱某想向左避让,但这时驾驶员刘某驾驶的轻型货车从对面相向而来,因此无法向左行驶避让。之后,朱某不可避免地撞上了收割机,造成摩托车损坏,自己受伤住院。

  交巡警部门到现场勘察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事故路段路宽6米,道路中间有单黄线分割。民警对刘某驾驶的普通货车进行勘验,未发现车辆左侧有可疑的碰擦痕迹,无法确定事故成因。

  事后,朱某将收割机所有人陆某、货车驾驶员刘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请求赔偿损失2万多元。

  收到法院送达的诉状,刘某觉得“很可笑”:“我按交通法规正常行驶,也没有和朱某的车发生碰擦,朱某自己撞到别人,关我什么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驾驶摩托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在有障碍的路段,应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而朱某未予以避让,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自己应对其损失承担主要责任。陆某在宽仅3米的半幅道路上临时停车,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朱某的通行,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因素之一,应承担次要责任。同时,刘某驾驶的货车左侧虽未发现碰擦痕迹,但其未尽谨慎观察义务,在与朱某会车过程中采取的避让措施不当,对朱某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威胁,也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因素之一,也应对朱某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核定朱某的损失总额为10983.37元,这一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朱某、陆某、刘某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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