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余热”难维权 法院判决解困境
  • 发布时间:2012-09-04 00:00
 

     当今社会,一些退休人员不服老,不甘心因达到退休年龄而被社会淘汰,依然选择奋斗在一线,着实令人钦佩,但在维权问题上却遭遇瓶颈。日前,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就审结一起涉及退休人员的劳动争议案件。

    2003年12月,吕某进入某单位从事护工工作。2010年7月吕某年满60周岁,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是单位并未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而是继续安排其从事原来的工作。2011年12月,单位以吕某年龄较大为由,口头通知其离职。因上班期间,吕某仍有加班,且单位没有为其交纳相关社会保险。故,吕某要求单位给付加班费和养老待遇,但单位不予接受。

    2011年12月,吕某向镇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吕某于2010年7月达法定退休年龄,该争议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无奈之下,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劳动者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主张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本案中,吕某存在延长工作时间的事实,被告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其至2010年达到退休年龄之前的加班工资。且吕某达到退休年龄后,其工作性质及劳动强度并未变化,故其此后直至离职的加班工资应参照达到退休年龄前的相关标准发放。此外,2003年12月原、被告的正式建立劳动关系,被告单位应为原告吕某缴纳养老保险,现因被告单位未缴纳养老保险,而给原告吕某造成养老待遇损失,应予以赔偿。结合原告吕某工作期限及工资标准,法院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加班工资14744元及养老待遇损失21847元。

 
 
 
来源: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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