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超市厕所内受伤,卖家无证据证明已尽防范义务一样担责
2011年8月的一天,原告杨女士到扬中某超市购物,其从厕所出来时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后经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4千余元。杨女士以被告未尽安全防范义务导致其受伤为由,向扬中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超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7万余元。
被告某超市辩称,对原告在超市内摔倒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被告已在厕所处铺设了防滑垫,并张贴了注意安全的警告用语。原告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陶泰龙精心安排庭审查明事实,认真开展法律释明和细致调解工作,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超市赔付杨女士3万元,但双方在给付时间和诉讼费问题上意见相左。最终,扬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超市作为从事经营的公共场所,对进入该场所的每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都依法应当负有合理的注意和保护义务。尽管庭审中被告提供了张贴注意安全的警告用语、铺设防滑垫的照片,但该照片没有拍摄时间,不能证实事发前张贴了警告用语、铺设了防滑垫,况且原告在被告处摔倒受伤是客观事实,因此应当认定被告对原告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和保护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杨女士作为成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亦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最后依法判令被告某超市于判决生效10日内给付原告3万元,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与被告各半负担。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满意,并当场表示服判息诉。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开发区法官公正断案赢赞誉
下一篇:一货两卖惹众怒 卖货赔款不讨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