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门时碰伤人 司机车主同担责
司机路边临时停车,开门观察不够,车门将经过的路人碰伤。事情经过很简单,但是谁来赔偿路人的损失就要说道一番了。日前,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司机和车主共同承担责任,受害人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9万余元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011年10月,马某在路边临时停车,开门时与同向驾驶电动车的李某相撞,造成李某受伤。李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交巡警部门事后认定,马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打开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因赔偿问题未能谈妥,李某今年8月将驾驶人马某、车主闫某、车辆投保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对职能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马某是肇事车辆的驾驶人,闫某是车辆实际车主,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且出险时在承保期间。受害人李某为维护自身权益,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1万余元,可以由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马某和被告闫某连带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司机和车主共同承担责任,赔偿受害人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9万余元,由于各项合理损失均在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马某、闫某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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