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病房进牢房 酒驾获刑悔不当初
  • 发布时间:2012-12-20 00:00

    

    俗话说“伤筋动骨一百天”,钉板刚卸、骨折还未痊愈的吴某就一瘸一拐地被押上了审判席,吴某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两个月,罚金五千元。

    这一切都源于2012年6月端午节的那天晚上。吴某是外来务工人员,独在异乡为异客,每逢佳节倍思亲。这天吴某受邀去镇江谏壁镇上的老乡家参加端午同乡会。酒过三巡,大家仍意犹未尽,还在吐露着各自漂泊在外的苦闷和心中思乡的离愁别绪,众人共鸣又纷纷举杯。一番推杯换盏之后,已近午夜,不胜酒量的吴某已喝了好几两白酒。吴某起身准备回家,老乡们都劝他留宿在此。吴某执意要走,大家拗不过他也不再阻拦,只是嘱咐吴某放慢速度骑行,回家之后再短信报个平安。

    两个小时之后,老乡们等来的不是吴某报平安的短信,而是医院的电话,通知他们吴某出了车祸,人已送至医院抢救。原来吴某喝太多酒,醉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驶至江苏大学路口时,撞上了路旁的红绿灯灯杆、石墩及停在路边的雪佛兰轿车,两车受损,吴某也多处受伤,当场昏迷。

    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在医院抢救过程中,交警抽取吴某血液进行了酒精测试,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1mg/100mL,远远超过醉酒驾驶的构罪标准80mg/100ml。交警大队的民警即刻立案侦查,待吴某出院后即采取了强制措施,直至出现文章开头的那一幕。

    吴某危险驾驶一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吴某的母亲电话询问案情时百思不解,为什么自己的儿子聚会骑车回家,没有撞伤任何人,自己摔骨折了还要坐牢。承办法官提醒大家,危险驾驶罪是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增罪名,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和在城区飙车,是人们深恶痛绝的两大“马路杀手”,把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提高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能够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

    针对中华民族传承千年的酒文化、酒驾司机根深蒂固的“酒量高,技术好”的自信心理和“我不会被逮到”的侥幸心理,相关部门一方面要通过处罚等手段形成强大的震慑力,另一方面要通过宣传、监测手段等多种手段强化并引导民众树立正确的饮酒观:不劝酒,不逼酒,量力而行,适当饮酒,酒后切忌再驾驶。

 

 

 

来源: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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