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队员包庇他人盗采矿山被判刑
  • 发布时间:2012-12-25 00:00

    

    身为执法队员,本应依法使用手中权力,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而有些人却利用职务之便帮助犯罪分子盗采矿山,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日前,丹徒法院依法对原丹徒区国土公安联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朱某、吴某帮助他人逃避处罚一案作出判决。  

    朱某和吴某都是镇江市某保安公司派到丹徒区国土公安联合执法大队巡查中队的工作人员,两人到该单位工作后签订了服务合同,合同规定二人具有协助国土、公安执法部门对盗采矿山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巡查、伏击、查处等职权。 

    朱某、吴某的工作需要上山巡查,并对盗采矿山的行为进行拍照、取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朱某和吴某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打电话、发信息及在执法巡查车上安放跟踪器等手段,多次为非法盗采矿山的犯罪嫌疑人刘某通风报信,将巡防的工作部署、具体的巡查行动事项告知刘某,使得国家矿山资源被破坏,损失价值达人民币77万余元。

  其间,刘某分三次送给朱某、吴某等人共计1.8万元,朱某等欣然收下,挥霍一空。就在两人为发现了生财之道沾沾自喜时,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掌握了朱某、吴某基本的犯罪事实,将朱某、吴某以及非法开采矿山的刘某等人一起抓获。在公安机关的询问下,朱某和吴某如实供述了相关行为。

  法院通过审理后认为,朱某和吴某身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最终,法院判决朱某拘役五个月;判处吴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没收作案工具跟踪器一台、非法所得1.8万元。刘某等人因涉嫌非法采矿将被另案处理。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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