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内“下雨”引发纷争 赔偿款该何去何从
  • 发布时间:2013-01-11 00:00

 

 

      李某在扬中市扬子中路有一处门面房,地理位置较好,后租给某电器公司经营电器买卖。2012年3月,李某又将门面房楼上的一间房屋租给来扬打工的张某居住。三方相处本相安无事,却因一次意外漏水闹上法庭。日前,我院新坝法庭诉讼服务中心成功调解该起因房屋漏水引发的纠纷。

      2012年11月份某晚,张某洗完衣服后忘记关自来水,自来水渗透到楼下门面房内,损坏了电器公司部分电器。电器公司发现后,多次找到李某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而李某认为房屋漏水导致电器损坏是因为张某洗衣服忘记关自来水龙头,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后电器公司便找到张某要求赔偿,对于电器公司要求,张某“不理不睬”。张某认为,之所以发生漏水是因为房屋年久失修,下水管道老化堵塞,如果下水管道能够正常使用,自来水便不会渗透到楼下的门面房内,就算赔偿也只应当承担小部分的责任,主要责任还在房主李某。

“他们双方都不愿赔偿,我们公司就成了冤大头……”,电器公司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一纸诉状送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电器损失5000元。

      新坝法庭诉讼服务中心收到诉状后,庭长宗鸣立即安排法官助理陈晓阳、王玲玲到电器公司的营业场所进行实地勘验,考察漏水的情况,同时组织三方到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三方都不肯退让,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针对三方的争议焦点,调解人员从法律层面着手,告知李某与张某,电器公司因为房屋漏水而损失的电器,张某与李某两人必须要承担赔偿责任。而李某与张某争议的责任归属问题及电器的损失金额问题,则需要通过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来划分,而鉴定费用远远超过电器公司所要求赔偿的5000元。在经过了法官耐心的劝说后,张某、李某二人愿意主动赔偿,李某考虑到张某打工不易,最终决定自己赔偿3000元,张某只承担2000元。三方均对此次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法官提醒广大租户(承租人),在明知租住房屋有下水管道老化等诸如此类的情况下,应该积极与房东(出租人)进行沟通,要求其尽快修缮,否则,出现类似情况后,自己也难免责任。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admin
法院微博 法院微信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