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委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带头示威,被单位以破坏生产秩序为由炒鱿鱼,怒而诉至法院。近日,开发区法院一审调结了该案,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5万余元。
1994年9月1日,原告薛某某进入镇江某汽车车身及底盘系统有限公司工作。2007年起,原告薛某某担任该企业工会委员。2008年5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3月,该单位部分员工因对单位职工工资调整方案有意见而离开岗位到办公区向企业管理人员讨要说法。原告作为工会委员在安抚员工后,出面与资方协调此事。2012年3月13日,被告公司以原告作为M24生产线现场管理人员带头与生产线全体员工,擅自脱离岗位,积极参与停工闹事时间,冲击管理办公区,拦堵大门;作为工会委员,不依法行使民主权利,通过正常渠道与管理人员沟通,带头破坏生产秩序,决定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要求原告立即与被告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原告对此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支付经济赔偿金12万元。
承办法官认真了解了案情,考虑被告为外资企业,其企业文化与本土文化存在一定差别,遂结合该企业经营环境,本着既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要降低对企业的负面影响精神,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承办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向被告详细解释了工委委员的职责,让其明白了“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有关方面进行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本案中,原告作为工会委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未出现劳动法规定的“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情形”,被告据此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显然违法。被告明白了法律规定后,积极配合法院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各项损失47000元,双方此次纠纷全部解决。
来源: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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