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内自杀 屋主追偿
  • 发布时间:2013-01-15 00:00

 

    镇江市民周先生将家中闲置房屋委托中介出租,谁知租客母亲在出租房内自杀,事后房子再没租出去。本想赚点房租补贴家用,却无端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周先生将租客小李告上了法庭。日前,润州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

    2011年9月,周先生将家中的一套闲置房委托中介出租,刚来镇工作的小李租下了这套房子。2012年2月,因小李妻子待产,小李将父母接来镇江同住。谁知到了5月底,小李的母亲竟然在出租房内自杀身亡。

    原来,小李的母亲来镇一个月后,就在医院查出患有乳腺癌,在手术后治疗过程中自感生存无望实施了自杀行为,经医治无效死亡。事发当日派出所出了警,引发多人围观,闹得沸沸扬扬。不久,小李及家人搬离了此处。

    房屋空置下来后再也没能租出去,很多人听说这套房子曾经有人自杀而不愿意租,就连中介也不愿意接周先生的买卖。

    周先生找到小李商谈,双方对租金给付、损害赔偿事宜没能谈拢。2012年9月,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小李给付租金1800元和赔偿房屋损失30000元。

    润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承租人的同住家属在承租房屋内非正常死亡的情形下,房屋价值或者效用显见减少,该房屋瑕疵将导致交易不成或者房屋贬值仅能以低于市价水平出售、租赁,无疑将使房屋产权人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因此,因承租人的同住人或得承租人允许对房屋进行使用、受益的第三人应负责之事由,致使房屋毁损、效用降低的,应认定承租人违反了租赁合同的保管义务,小李作为承租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支持财产损失10000元。最终判决小李给付周先生房租1560元、赔偿财产损失10000元。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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