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损车辆贬值 向保险公司索赔
  • 发布时间:2013-01-17 00:00

 

    发生车祸后,受损车辆虽经修理,但却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性能和安全性要求,对因此产生的贬值损失,肇事者在赔偿事主后,向保险公司提起了诉讼。润州法院依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未支持该项诉讼请求。

    2011年11月,许某驾驶挂靠在镇江市某物流公司的重型货车,沿靖江市季斜线由南向北行驶时,追尾撞上由郭某驾驶的奔驰汽车,导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许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决许某赔偿92797元(其中包含车辆贬值损失16900元,承担评估费、案件受理费1750元,合计94547元。许某挂靠物流公司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12年11月,物流公司依据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94547元。

    “发生交通事故是事实,但我公司当时对车辆损失是定了损,我们只同意以定损的67000元予以赔偿,其他费用一律不承担。”保险公司提出抗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流公司投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但赔偿的范围应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车辆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物流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车辆贬值损失16900元和为此支付的评估费1500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物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76147元。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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