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4月28日中午11点左右,镇江丹徒人梁某听说好友尹某的家人生病了,便骑摩托车前去探望。临近中午,梁某被邀请在尹某家中就餐。席间,尹某拿出家中珍藏的一瓶好酒,两人酣畅对饮。之后,为醒酒,梁某提议去洗浴中心“蒸一蒸”。随后,二人一人驾驶一辆摩托车,共同驱车前往附近的某浴室洗澡。从洗浴中心出来已是下午2点半。
返回途中,梁某驾车行驶至某路段时,与道路右侧绿化树木及路灯杆发生碰撞,梁某当场死亡。事后,交巡警大队出具事故证明,载明无法确定事故成因。事发后,梁某的家人将尹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尹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
庭审中,梁某的家人称,自己万万没想到,梁某出门前说去看望尹某的家人,但这一去却再也没能回来。他们认为,尹某明知道梁某是骑摩托车去的,就不应该让他喝酒,更不应当在喝酒后还一同骑车去洗澡。因此尹某对梁某的死亡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对此,尹某认为,梁某自称酒量没问题,自己才允许他喝酒的,喝完酒后,也是梁某先提议去洗澡的,说是洗完澡酒劲下去了骑车回家也比较安全,对于梁某的去世,他自己也十分痛心,但是他并不认为自己对其去世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死者梁某无证驾驶(且未戴安全头盔)机动摩托车,在饮酒后不久去浴室洗澡,以致在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判断,但其却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本人应当对该损害后果承担直接的责任。同时,被告尹某邀请梁某在其家中就餐、饮酒,明知酒后驾车是违法和危险的,却未能有效劝阻,故尹某对梁某的死亡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尹某赔偿梁某家人各项损失67004元。
律师提醒<<<
本案主审法官李建华接受采访时表示,在本案中,尹某邀请梁某留下吃饭,应当对其尽到必要的照顾义务,特别是在其醉酒后,应当安排其在自己家中休息,并通知其家人来接,而不是去洗浴中心洗澡。“醉酒后洗澡不但不能醒酒,更是容易对身体机能造成重大的影响,容易酿成悲剧。”李法官说,这个案例告诫广大市民,如果邀请朋友吃饭,一定要劝阻驾车的人不要饮酒,对于饮酒的人,一定要找没有喝酒的人将其安全送回家或是通知其家人来接。而最终判决尹某赔偿6万余元,主要是考虑到梁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在明知自己饮酒的情况下,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而驾车去洗澡,其对自己的行为应当承担责任。希望这个案例能给爱好饮酒的朋友一个警示。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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