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塘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 起诉要求多支付承包款获支持
  • 发布时间:2013-04-07 00:00

 

    村民小组将5个鱼塘发包给村民张某,合同约定鱼塘的面积43亩,但实际上鱼塘面积达到了53亩,村民小组要求增加承包款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近日,此案在丹阳法院审理结束。

    2010年12月,丹阳市延陵镇某村民小组与村民张某签订了水塘、水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承包水塘面积为43亩,承包期限为10年,承包金为每亩每年450元。由于历史原因,协议上约定的鱼塘面积比实际面积小很多。于是村民小组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多出水田面积的承包款。张某辩称,对鱼塘的实际面积不清楚,但是双方合同约定的5个鱼塘四至清楚,面积明确,应当按照43亩计算水塘面积,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两下田间进行勘察,找到双方当事人,并邀请村民委员会进行协调。但是被告坚持按照合同约定的43亩结算,于是原告向法院申请对水塘的面积进行鉴定。丹阳市征地测量事务所接受法院委托对水塘的面积进行了测绘,测绘结果显示水塘的实际面积达61亩。面对鉴定意见,被告张某仍然坚称,签订合同时约定了水塘面积是43亩,双方就应当按照43亩的面积结算承包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依法成立有效。经过鉴定,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但是考虑到渔业养殖的特点,本案也不宜解除双方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被告承包的土地面积应当以实际面积为准,所以法院判令被告补交多余水塘的承包款。测量事务所测绘的面积包含了鱼塘之间的田埂的面积,对田埂的面积应予以核减。而且5个鱼塘中还包含了其他村民小组的4亩水塘,应予扣除。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实际承包原告鱼塘面积超过合同约定的面积为10亩,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给付方式补足多占10亩水塘的承包款。由于双方均存在过错,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宣判后,双方均没有上诉,被告也自觉履行了判决书指定的给付义务。

 

 
 
 
 
 
来源: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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