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自伤赖他人 谩骂索要赔偿费
醉酒后与妻子发生口角后拳打妻子乘坐的车子玻璃,致手受伤流血,后诬赖他人打伤自己,谩骂并索要赔偿费,且殴打前来处理的民警。日前,该男子一审被镇江开发区法院判刑。
2013年1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毛某饮酒后在镇江新区姚桥镇四圩埭原漕南小学附近,因琐事与妻子发生口角,并拳击其妻乘坐的三轮摩托车玻璃,致自己受伤,流血滴在村民吴某堆放于路边的木板上,吴某与其发生争执,毛某无理取闹,称手伤是吴某等人殴打造成的,将几块木板扔到路边河中,谩骂吴某并索要5000元人民币赔偿。姚桥派出所接警后,派民警王警官、张警官等人到现场处警,期间,毛某先后采取用拳击打、用脚踢踹等方法,妨害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案发后,被告人毛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毛某酒后采用暴力等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但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毛主动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情节,最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毛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来源: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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