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生活中,身边的“熟人”看上去更值得信赖。然而句容法院最近统计发现,自2012年以来,该院审理的熟人侵财案件达到19件,相关案例表明,对于身边所谓的熟人,市民仍需多留点心眼。
同住舍友伸出“三只手”
2012年5月的一天,在句容打工的小伙王某,在其租住的出租屋内发现自己一条黄金项链不见了。情急之下,王某第一个怀疑的对象就是同在出租屋内居住的舍友李某:因门窗都锁着,只有李某有钥匙开门进出。
王某找到李某询问是否拿了项链,李某矢口否认,反而怪王某冤枉自己。由于一时找不到相关证据,王某只好作罢。过了几个月,王某与李某在一起喝酒时,再次提起了项链的事情,李某由于一时口误,承认自己偷拿了王某的项链。事后,李某同王某协商,向他赔偿4000元,并写下了一张欠条给王某,但到案发时只赔偿了1000元。王某后向公安机关报警。
原来,案发当天,李某趁王某不在,偷取了他的一条金项链,后因销赃时没有发票不能销赃,便拿到句容某金店补发票,工作人员告知以旧换新方可补发票,李某于是在金店换了一条新的金项链,并补差价500余元。换了新项链后,李某将新项链拿到黄金回收店卖了6100元。经鉴定,被盗项链价值人民币7500余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一时贪心,牌友变成“贼友”
今年2月的一天下午,张某与吕某等4人,在句容市华阳镇某棋牌室内打麻将。打完牌之后,张某独自一人开始玩棋牌室的一台赌博机,此时,机器上放着一个棕色钱包,张某心里知道钱包是吕某的,一时冲动将钱包偷走,放在自己摩托车的后备箱里,后又返回棋牌室继续玩。
吕某发现自己钱包丢失后,立刻在现场四处寻找,在场的其他人也都帮吕某找钱包。由于找不到钱包,吕某只好报警。民警询问每个在场的人是否拿了吕某钱包,最终在多人见证下,民警让张某打开摩托车后备箱,找到了钱包,里面装有现金1200多元,以及银行卡和身份证等物品。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于是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可靠”钟点工摸去5800元
从2012年6月开始,家住句容某小区的周女士发现,放在自己卧室红包里的钞票老是莫名其妙的减少,而且每次都是四五百、七八百的数额。周女士其后召集全家人一起商量对策,大家都将怀疑的目光指向了家中的钟点工赵阿姨。
赵阿姨年近50岁,因为年龄相仿,周女士把赵阿姨当大姐看待,非常放心将钥匙给了她。
到了6月份时,和赵阿姨在一块工作的那个人有事不再过来了,只剩下赵阿姨一个人来打扫卫生,但周女士依然对她很放心。可是让周女士感到意外的是,只要赵阿姨过来打扫卫生,家里就会少一些钱。
在女婿的帮助下,周女士在卧室的隐蔽地方放置了一台摄像机,想看看卧室里到底发生了什么。让周女士目瞪口呆的是,摄像机镜头里,赵阿姨在卧室打扫卫生时偷拿了钱财。于是,周女士向警方报警,赵阿姨也很快被抓获归案。
经了解,从2012年6月至8月间,赵阿姨趁周女士外出之机,在其卧室内盗窃作案8起,其中最大的一笔1500元,共窃得现金5800元。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赵阿姨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1年6个月,处罚金6000元。
法官提醒:
市民应当妥善保管好财物,不要将贵重物品放置在客厅、卧室、抽屉等没有采取防盗措施的地方,在家中接待熟人做客时,最好不要将熟人单独置于家中,如需外出,可将放置贵重物品的卧室锁住或邀请其一同外出。
市民在遇到家中物品被盗后,要沉着冷静,仔细回想事情经过,并及时拨打报警电话,等待警察前来勘查现场。切忌无端指责存在嫌疑的熟人,防止其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毁灭重要证据和赃物。
来源:句容市人民法院
上一篇:没有丧失劳动能力,要求赡养被驳回
下一篇:拒绝还借款,谎称是“情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