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还借款,谎称是“情债”
  • 发布时间:2013-04-19 00:00

 

    家住镇江市丹徒区的陈小姐没有想到,自己好心借给朋友钱,结果到期了朋友不愿归还,反而诬陷他和自己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借条是自己逼迫其写下的“分手风险费”。近日,丹徒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

    2011年12月30日,陈小姐正在上班时突然接到自己一个不常往来的老朋友林某的电话,林某称母亲得了癌症,自己正到处借钱帮母亲治病,希望陈小姐能借自己2万元钱。为了解朋友的燃眉之急,陈小姐没有多加考虑,赶紧向朋友和同事拿了2万元,立即送到了陈某家楼下。陈某收到钱后,陈小姐要求其出具一张借条,林某也当场书写了借条交予陈小姐,双方约定于2012年12月30日钱还款。此后,陈小姐也经常打电话向林某关心其母亲的病情,林某也表示其母病情已经好转,自己一定按期还款。

    然而到了2012年底,陈小姐向林某要钱时,林某却以各种理由搪塞,后来干脆不接陈小姐的电话。无奈,陈小姐只得将林某告上法庭。

    开庭时,久未露面的林某终于出现了,然而他所辩称的话却让陈小姐更加意外。林某宣称,自己和陈小姐是情人关系,这笔借款的事实根本不存在,是当时陈小姐害怕自己和她断绝来往,逼自己写下的“分手风险费”,一旦林某和陈小姐解除了情人关系,则必须补偿陈小姐两万元,陈小姐拿着这张借条只是为了要挟自己不与她分手,自己从没有拿到过陈小姐的2万元钱,要求陈小姐拿出在银行取出2万元的凭证。陈小姐则怒斥林某无耻,不但不还自己的钱,更是更自己泼脏水,表示当时见事情紧急,自己没有多想就从朋友那凑了2万元,自己事后也分批还给朋友了,没有留下什么凭证。陈小姐的朋友也出庭作证,证明当时陈小姐是向身边好友拿了2万元给林某应急。

    法官经审理认为,林某对借条是自己出具的并无异议,但陈小姐具有支付借款的能力,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条的,一般可视为其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根据现有证据和证人证言,可以判断陈小姐的主张成立。而林某辩称自己和陈小姐是情人关系,2万元钱是“分手风险费”,因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故不能得到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林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借款及逾期归还的利息。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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