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10年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继父索要抚养费未获支持
  • 发布时间:2013-04-22 00:00

 

   荆某离婚后经人介绍认识了钱某,并于2002年1月登记结婚。荆某带着与前夫所生的未成年女儿婷婷一起,与钱某共同生活。去年,因夫妻关系不和,荆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钱某离婚。钱某同意离婚,但要求荆某返还婷婷的抚养费及医疗费等3万元。日前,丹阳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法庭上,钱某认为,自2002年与荆某结婚后,他对荆某的女儿婷婷视为己出,单为婷婷看病就花了万余元。荆某必须返还婷婷的抚养费及治疗费。荆某认为,结婚10年,钱某负有抚养教育婷婷义务。

    丹阳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荆某结婚是事实,钱某对与之共同生活且未成年的婷婷负有法定抚养教育义务。钱某抚养教育婷婷并共同生活达10年之久,故两者之间已形成了拟制血亲的父女关系。钱某对婷婷所尽义务不能强制荆某予以补偿。但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钱某年老体弱,生活困难时,婷婷对钱某也负有一定的赡养扶助义务。据此,钱某提出的要求荆某返还婷婷的抚养费及医疗费3万元的主张,不予支持。

 
 
 
 
 
 
来源:丹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admin
法院微博 法院微信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