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家事谅解协议》 化解家庭矛盾
  • 发布时间:2013-05-21 00:00
    5月20日,一名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贾某(女)给润州法院少年庭打来电话,向案件承办法官感谢,感谢在法官的指导下,周六、周日和丈夫进行了沟通,以及执行家事谅解协议的情况。

    原来,2012年9月,由于家庭存在矛盾,贾某起诉吉某(男)离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产生矛盾的原因在于男方父母对其家庭过多的干涉,吉某在外赌博欠下债务,并且双方收入不高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并不存在够引起离婚的重大矛盾。在承办人的调解下,双方和好撤诉,并就家庭事务达成一定协议。

    事隔三个月,贾某再次来到法院,反映家庭矛盾未得到化解,请求法院进行处理。在和双方父母以及相关亲属电话联络后,承办人邀请双方父母,以及与贾某关系亲密的舅舅、姨娘,原贾某代理律师一起到法院进行调解。

    根据夫妻双方的情况,承办人建议签订《家事谅解协议》。优点在于:1、对双方的矛盾纠纷进行梳理,并由双方进行确认,在日常生活中有利于双方注意自己的行为。2、明确双方在家庭事务中的要求和不能接受做法,防止产生新的矛盾。3、在产生争执时,一方能够产生不遵守诺言的“违约”心理,可能让步,而不是力争,能够防止矛盾纠纷升级。4、双方对协议产生一定的期待,把家庭矛盾纠纷解纳入理性解决渠道。

    经过法官协调,双方签订的《家事谅解协议》对以下内容进行了约定:1、家庭收入的管理,男方工资卡交友女方,双方收入由女方进行管理。2、孩子教育问题,孩子由女方母亲接送,女方辅导学习。3、债务偿还。对双方亲属的债务还款数额、方式进行了约定。4、明确男方父母与男方的关系,明确了双方作为独立家庭,父母对其家庭事务只能作限度参与。5、禁止事项和行为,如赌博、私自借债。6、沟通方法。如一方在愤怒的情况下,另一方的克制和容忍。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达成了一致的协议。

    2013年5月17日,贾某再次来到法院,反映出现新的矛盾,请求承办人予以协调。承办人向其阐述,家事协议并不能一劳永逸,新矛盾的出现还需要双方进行沟通,法院不可能事无巨细全部进行协调,要求贾某和吉某自行进行协商,并且在协商中锻炼处理家庭事务的能力,并且和贾某探讨了一些协商的技巧与方法。20日,贾某打电话给承办人反映双方协商比较有效,效果良好。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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