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定擅自外出 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发布时间:2013-06-24 00:00

 

    因为没有遵守缓刑考验期相关规定,在未征得监管部门同意的情形下外出打工,结果被重新收监执行,被告人王某肠子都悔青了。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2年4月,被告人王某因伙同他人盗窃财物,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2年4月至2015年4月。判决生效后,罪犯王某按照规定定期到监管部门进行改造。起初,罪犯王某还能按照监管要求认真进行改造,可是到了2013年3月份的时候,王某却把监管规定当成了儿戏,离开了句容监管地,跑到四川打工3个月。在多次联系不上王某的情形下,监管部门以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认真改造,不服从管理,违反有关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向法院建议撤销对罪犯王某的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经查,罪犯王某于2013年3月至5月期间,不仅违反关于外出的规定,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句容市,前往四川省成都市,而且,自2013年3月25日起至今未按规定履行社区矫正相关义务,一直处于脱离监管状态。

  经法院审理认为,罪犯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思悔改,不遵守法律规定,其行为违反了法律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于是依法撤销法院对罪犯王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王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来源:句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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