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双贷引发诉讼 润州法院晚间送达
  • 发布时间:2013-07-24 00:00

 

    市民谢某用已经抵押给中国银行的房产,再行向工商银行进行贷款,引发借款合同纠纷。润州法院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利用晚间时间送达并释法。

    2009年9月,中国银行某支行与谢某签订一份个人住房贷款合同。该合同约定谢某向中国银行借款用于购买镇江新区某开发公司开发某楼盘的房屋。借款金额78万元,利率为法定贷款利率下浮28%,实行一年周期浮动,期限为20年,按月等额本息还贷,还款日期为每月的18日,同时约定开发公司为谢某提供价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谢某与中国银行签订贷款抵押合同,约定用贷款所购房屋提供抵押担保。

    合同签订后中国银行按约发放了借款,但开发公司办理好谢某的房屋产权证后未交给中国银行,谢某违反约定将贷款所购买的房屋又抵押给工商银行。故中国银行把谢某及开发公司起诉到法院,并申请保全,要求谢某归还借款本金,开发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润州法院收案以后,迅速组织人员保全了谢某的房屋。

    7月22日晚上9点多,润州法院向京、吉维到镇江新区大港镇送达谢某的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因谢某家房子被拆迁,只能通过电话联系,经过沟通,谢某同意在大港镇见面。

    送达应诉材料时,送达人员详细告知谢某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承担的法律后果、经过长达半个小时的法律释明,谢某签收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并主动放弃了答辩期,并约定了开庭时间。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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