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法院庭审调查制度挽救真心悔过的被告人
近日,丹阳法院少年庭充分运用庭审调查制度,认真听取了公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对一起7年前参与抢劫的被告人束某从轻处罚,以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二年。
2006年8月的一天晚上,涉世未深的被告人束某(刚从学校毕业不久)伙同另同案犯十余人(均另案处理),携带砍刀、铁链条、钢管等作案工具至丹阳市后巷镇某超市采用持械威协、锁喉等暴力手段,非法劫得财物价值4702元人民币。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向公诉机关陆续将各被告人移送起诉并由法院判处不同的刑罚。被告人束某于2013年2月27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拘,同年3月19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案件审理过程中,少年庭会同公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束某个人自然身份情况、品行道德、一贯表现进行了审前调查。了解到被告人束某2006年8月案发当时未满十七周岁在激情与崇欲壮态下偶尔参与这起抢劫,2006年12月应征入伍,在部队期间表现尚佳,曾经被评为优秀士兵,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2008年10月从部队退伍;退伍回丹后在大亚集团工作,能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主动退出赃款积极缴纳罚金;时间跨度达七年,一直在思罪悔罪过程中只是怀有饶性心理能逃过法律的追究,期间无任何不良记录;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协从、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综观本案的整个案情,结合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着对未成年教育、挽救的法律原则精神,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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