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丹徒区世业镇的34岁女子小翠,自觉丈夫平日里对自己漠不关心,总因家庭琐事与自己争吵,遂怀恨在心,同时亦认为自己上小学的儿子智力不行,成绩时好时坏,而且非常调皮,觉得其长大了会危害社会,遂产生将两人杀死的念头。
2012年10月15日晚,小翠将水果刀藏匿于枕头下,心想反正丈夫大明就要死了,便像往常一样与其过了夫妻生活。凌晨1时许,待大明睡熟后,小翠用事先藏匿于床上枕头下的水果刀刺向大明左胸部、腹部两下,刀拿出来时只剩下了刀柄,刀身留在了大明的体内。随后小翠持剃须刀进入其儿子卧室内,用刀划伤儿子脖子左侧,后又用双手掐儿子颈部,儿子大叫,住在楼上的小翠母亲发现后将小翠强行拖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大明胸部、腹部损伤为重伤,其子颈部损伤为轻伤。案发后,小翠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近日,丹徒检察院以被告人小翠犯故意杀人罪向丹徒法院提起了公诉,其丈夫大明作为被害人亦同时向丹徒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小翠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85200.75元。
该案经丹徒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翠由于家庭琐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1人重伤、1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小翠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小翠在实施故意杀人的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小翠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小翠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经查,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机构根据公安机关的聘请,由鉴定人对被告人小翠是否患有精神疾病进行鉴定,通过对被告人小翠的精神状态及医学诊断分析、与案情有关的法律能力评定,出具的鉴定意见是:被告人小翠作案时无精神病、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法庭综合被告人小翠的犯罪情节、危害结果以及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小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其个人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大明人民币十万一千四百二十六元七角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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