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病逝未确定遗嘱执行人 国内亲属如何继承
  • 发布时间:2013-08-19 00:00

 

    2013年2月,一位愁容满面的老妇和一位年轻小伙到京口区法院咨询继承问题。

    经了解,原来她们分别为王温朋母亲和儿子。王温朋十年前到澳大利亚工作生活,并在澳洲购买了人身保险。其生前立有遗嘱,将保险受益人指定为魏心静和王闵荣,其中魏心静享有收益部分的30%,王闵荣享有70%。但王温朋设立遗嘱时未确定遗嘱执行人。2010年11月4日,王温朋病逝。在向澳洲申办保险收益的过程中,被告知因遗嘱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故无法按当地法律办理相关手续。

    为此,京口区法院法官详尽的向她们介绍了法律规定和她们可以采取的法律途径,经过权衡,她们选择了司法确认的程序。随后几日,两人在镇江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调解协议,并于27日共同到京口区法院申请对上述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法院在认真审查后,依法未收取任何费用,迅速为双方出具了(2013)京民调确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一、由魏心静作为王温朋的遗嘱执行人;二、魏心静自收到收益款后五日内将收益款的70%份额给付王闵荣。

    此后,魏心静以上述确认裁定书与澳大利亚有关方面进行联系沟通。近期,已正式获得答复,认可裁定书的效力并同意由魏心静办理保险受益的领取手续。为此,魏心静激动的向京口法院表达了感激之情,感谢法院充分运用法律职能,解决了群众的难题,将司法为民真正贯彻在实处。(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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