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无故被换单位,集体到法院维权
  • 发布时间:2013-08-29 00:00

 

     母公司擅自将16名职工的劳动关系转入其子公司,引起劳动者不满,进而集体维权,近日,开发区法院迅速化解了一起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

    2006年起,蒋某、赵某等16名劳动者先后与镇江新区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从事槽车驾驶员工作。2013年4月9日,镇江新区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单方面决定将其下属部门储运处蒋某、赵某等16名员工调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某物流有限公司,并要求于4月10日前到新公司报道,否则将视为自动离职。16名劳动者认为镇江新区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处事不当,故向镇江新区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后又向开发区法院起诉。16名劳动者认为单位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膳食扣款等。

    法院立案后,承办法官了解到该批职工认为物流公司是独立法人,自负盈亏,前景并不好,遂不愿前往,对单位这种擅自转移劳动关系的行为也很不满,要求予以解除劳动关系赔偿,并针对赔偿问题多次上访,从而导致双方矛盾不断激化。承办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细致地向当事人和企业进行了大量的法律释明工作。由于涉案劳动者数量众多,彼此的意见又不统一,在承办法官的不断努力下,通过多次耐心地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每位职工获得1-2万元不等的赔偿金。纠纷双方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来源: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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