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2年2月22日,市民谭先生通过中介,相中了一套位于丹徒新区,总价44万的二手房。随后经中介联系,买家谭先生与卖家张先生达成一致意见,约定合同签订当日预交定金1万元,双方于2013年3月1日到房产交易所签字办理过户手续时付房款23万元,余款待贷款到位后一次结清。隔日,因买卖双方忙于工作,由各自父亲前往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均未提供授权委托书。合同签订后,张父还出具了一份“如无权利人授权,造成的不当法律后果,由其本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书。然而,出人意料的是,合同签订后买方依约支付了1万元定金,但卖方并未依约到房产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在买家谭先生及中介公司的多次催促下,卖家张先生在电话中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且张先生事后还向中介索要本人房产证,因中介按约不交,张先生随即于2013年2月26日至房管部门办理了所涉房屋产权的挂失手续。2013年3月8日,谭先生得知情况后,认为张先生以实际行动表明其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故诉至丹徒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先生父子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在法庭审理阶段,被告张先生辩称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均不是实际权利人所签字,同时张父在签订合同时也没有其书面的授权,故其认为该房屋合同为无效合同。张父在中介所签的承诺书是在中介的诱骗之下签的,不应产生法律效力。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故定金条款也应该无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本案争议焦点是:谭先生、张先生的父亲代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对谭先生、张先生产生法律效力?
案件承办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还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也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谭先生的父亲和张先生的父亲代签,对于谭先生而言,虽然没有向其父亲出具授权委托书,但合同签订后,谭先生履行了交付定金的义务,并以张先生不履行合同为由诉至法院,谭先生以其实际行为追认了其父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对谭先生具有法律效力;对张先生而言,其父亲签订合同时没有张先生的授权委托书,合同签订后张先生也明确表示对其父亲的行为不予认可,故张先生父亲签订合同的行为系无权处分,该合同对张先生不产生法律效力,因该合同造成谭先生的损失由张先生的父亲予以承担。
最终,该案经法院调解,被告张先生父子赔偿原告谭先生4000元;原告交付给被告的定金10000元,由原告自行向中介公司取回,与被告无关。
上一篇:职工无故被换单位,集体到法院维权
下一篇:年轻气盛 琐碎小事演化成聚众斗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