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天服务员 晚上抢夺犯 异地小伙一个月抢夺15起
  • 发布时间:2013-09-16 00:00

 

    白天是饭店服务员,晚上骑着无牌摩托车四处寻找目标,20岁的异地小伙为钱一个月抢夺15起,作案地点既有繁华热闹的市中心,也有偏僻人少的小马路。

    公安伏击抓获飞车抢夺犯

    2012年12月24日以来,润州区连续接报飞车抢夺案件,经前期侦查发现犯罪疑疑人为同一名年轻男子,体态较瘦,短发,作案时骑一小型踏板摩托车,无牌照。多在黄山路、林隐路口、南徐大道片区作案,公安组织警力分组在夜间的重点路口进行伏击。

2013年1月24日22时左右,五凤口维新汽修门口和金太阳家具广场附近相继发生2起飞抢案件。根据报案人反映逃跑方向,民警立即进入预设卡位,不久发现一青年男子驾驶一辆电摩,遂将该男子拦截。嫌疑人徐某交待了他自2012年12月起在我市连续抢夺15起的犯罪事实。

    选择单身女子走一路抢一路

    抓获当天,徐某下班后骑摩托车至南门高架桥,发现一单身女子,因当时周围很多人,徐某不敢妄动,一直尾随该女子到镇江锚链厂附近,将其放在电动车踏板上的包抢了就跑。行至无人处,徐某清点“战利品”,取出300多元现金,将钱包随手丢弃。接着,徐某仍然骑车继续寻找目标,刚驶上大马路又发现一女子将包放在踏板上,便故计重施将包抢了后逃走。受害人报警并陈述嫌疑人逃跑方向,徐某被抓获。

    据徐某交待,第一次作案在去年11月,将包放在踏板或者挎在手臂上的单身骑车子女成为首选目标,一路跟随到了偏僻或人不多的地方,加速靠近左手扶车,右手抢包,抢了后加速逃走,找无人处清点赃物,整套手法干净利落。第一天徐某就先后抢夺两名女子计1200多元。此后一发不可收拾,只要身上没钱了,徐某就走一路抢一路,短短一个月抢夺15起。

    嫌疑人前科累累为钱抢夺

    徐某,1993年出生。2010年未满十八周岁时,他就因抢劫、抢夺、盗窃被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7月刑满释放。

    “我喜欢去酒吧,之前抢来的钱都被我用掉了,我只抢包拿钱,其他东西我不要。” 谈及作案动机,徐某称做服务员月工资仅1600元,但他喜欢到酒吧钱便不够用。于是便想到骑摩托车抢包弄钱。

    在公安机关,徐某的交待笔录厚厚一叠。抢夺中,多名女子在因包被拽导致摔倒。其中有三起抢夺,因为遭到受害人反抗,徐某与受害人发生争夺,徐某强行拖拽将包抢走,甚至有受害人被拉到构成轻伤,抢夺直接转化为罪行更为危险的抢劫。

    徐某的作案地点遍布全市,大市口、南门外大街、八佰伴附近各抢夺一次,因受害人拽  住了包均未成功。南徐大道、林隐路因为空旷、人少成功率较高。

    数罪并罚获刑十二年

    据统计,自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间,徐某在七个夜晚作案十五起(四起因受害人反抗未得手),其中抢劫三起,劫得现金700余元以及手机、银行卡等物品,抢夺八起,夺得现金5080余元及手机、钱包、银行卡、钥匙等物品。就在徐某被抓获的前一天,他还连续抢夺两名女子。

    镇江润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多次抢劫他人财物或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抢夺罪,最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尚未追缴的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 

    [法官说法]

    “抢夺罪一般指乘人不注意,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往往受害人还来不及反抗,侵犯的只是财产权利。而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侵犯了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双重权利。”承办法官余波向记者介绍了抢夺罪与抢劫罪的主要区别。

    两者都是涉及财产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犯罪界限不容易分清,抢夺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抢劫罪,如本案中徐某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就从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还有比较典型的事例是携带凶器抢夺,在抢夺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等。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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