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口法院小额诉讼程序有效化解一批追索劳动报酬案件
  • 发布时间:2013-09-22 00:00

 

    近日,京口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批追索劳动报酬案件,这是该庭首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

    原告徐某某等十三人起诉被告镇江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吴某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原告均系该酒店职工,该酒店因负责人变更等因素,现停业整顿。酒店临时负责人吴某于2013年7月向原告等人出具承诺书,确认欠原告等人2013年6月至7月20日止的工资,承诺书中未明确工资数额,吴某对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京口法院于9月5日受理上述案件,案件转入民一庭后由副庭长李俊承办。承办人于9月9日电话联系到该酒店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吴某,于9月10日安排调解。9月10日调解,确认了承诺书的真实性,双方仅对原告等人的工资数额有异议。上述13件案件诉讼标的额均不超过5000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结合省高院相关规定及《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劳务关系明确、仅在劳动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案件。小额诉讼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即时进行调解或开庭,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因特殊原因无法审结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至三个月。小额诉讼适用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按上述规定,原告等人的案件符合小额诉讼条件,承办人决定对上述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向原、被告双方送达应诉材料及小额诉讼程序须知,并定于9月16日开庭。原、被告双方对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无异议,并明确表示双方或者于开庭当日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听从法院判决。

 
 
 
 
 
 
 
来源: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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