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30日晚,30岁的徐力和朋友约了一起吃饭。由于正值周末,朋友聚会难免以酒助兴。一番推杯换盏之后,大家都感觉喝得尽兴了,便互相道别,分头回家。不胜酒力的徐力出门之后,冷风一吹有点上头,心想赶紧回家躺着吧。跌跌撞撞地走到马路中间,周围施工的吵杂声不绝于耳,让徐力心烦意燥,突感浑身乏力,便就势在马路中间躺了下来,想硬撑着坐起来,可是使不上劲。没想到,这一躺,就再也没有醒来。
当时路上施工,没有监控探头,在徐力躺下后究竟发生了什么?半夜躺在车水马龙的路中间,是跌倒后意外死亡还是有人撞人后逃逸?日前,京口法院审理了此案。
【开车聊天,资深的哥大意闯祸】
44岁的丁成凌以与姐夫合开一辆出租车为生,至今已是8年有余。那天晚上,丁成凌照常接过姐夫的班,心想着“今天周末,可以好好赚一笔了。”在陆陆续续拉了几个客人后,车子在大润发附近接到一个中年妇女,丁成凌问清目的地后便驾车沿中山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这名女乘客一上车便抱怨自己家拆迁,分的钱太少等等,正巧丁成凌家里也快拆迁,便和她攀谈起来。由于大市口地段正在施工,路况很差,但多年的开车经验让丁成凌对自己的驾驶技术信心满满,加上好容易碰到一名能“侃”的客人,他聊得不亦说乎。没想到,就在这时出了事。
当车行驶到中山东路“太和广场”附近时,丁成凌突然感觉车子前保险杠撞到了什么东西,然后车轮从“那东西”上面开了过去,车子还左右晃动了两下,他心里一拧:“不好,不会压到人了吧。”他赶紧朝后视镜看了下,由于天黑、周围修路又没有路灯,只是隐约看见一个“有点像人的东西”躺在路上。丁成凌想了想,一脚油门加速开走了。
之后,丁成凌又拉了几个客人,没想到,2小时后,交警大队便找到了他。
【真伪莫辨,侦讯期间反复翻供】
在警方第一次讯问丁成凌时,丁成凌交代了上述的情形,并表示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和处理。可是没想到的是,他在接下来的三次讯问中,均推翻了第一次的供述,拒不承认自己压到了人,反复强调当时路上施工,自己的车子只是从一个“坑”上开了过去,也可能是“压了个警告锥”,所以没有停车观望,而是直接开走。但在第四次讯问时,丁成凌再次承认自己压到了人,当警方问他为何第一次的口供和下面三次不同时,他说“我心里有顾虑,担心赔偿的钱公司不给,会让我一个人赔付,我怕多坐几年牢,所以我说了矛盾的话,我第一次询问笔录是真实的。”并承认自己错了,希望宽大处理。可是,在之后的讯问中,他又多次反复,让案子的真相显得扑朔迷离。事后,丁成凌的家属还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4万元。
在警方讯问丁成凌的同时,也对当时的几个目击证人进行了询问,几人均表示当天晚上看见有个人似乎是喝多了躺在马路中央,死者徐力的朋友也证实当天晚上徐力确实喝了酒。报警的是当时车子开在丁成凌车子前面的人,他当时看见“一名男子坐在马路中间,便下意识的打了下方向,然后看见这名男子想用双手撑住地面,但是没有撑得住,随即他头向后倒,整个人就倒在了地面上,这时后面驶来一辆出租车,直接就朝这名男子身上压了过去,压了之后,出租车顿了一下,但是没有停车······”看见这一幕,他顿时留了个心眼,从倒车镜中看见了后面车的车牌,随即报了警。
交通事故痕迹勘验报告、照片证实,丁成凌驾驶的出租车右前保险杠有碰擦痕迹;底盘有大量血迹和微量人体碎片;底盘排气管有血迹;底盘油箱底部有血迹;底盘汽油滤清上面有擦痕;底盘支架有擦痕。物证鉴定书也证实,现场地面的血迹及丁成凌出租车底盘上遗留的血迹、组织,经DNA检测,均为被害人徐力所留。
另外,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丁成凌的出租车右前近光灯不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标准。
【法庭激辩,是否逃逸成为焦点】
案件移交到京口法院,2013年7月24日,京口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被告丁成凌对自己压到人后逃逸一说拒不承认。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出示了相应的现场勘查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成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被告的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丁成凌的过错为没有有效观察路面,而被害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横穿道路且醉酒卧倒于行车道内,故被害人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甚至是主要责任。而且,事发道路处于半幅施工状态,道路状况差,被告人的车辆从被害人身上经过没有注意到很正常,被告人驾驶的车辆有保险,没有逃逸的必要,且事发后被告人没有清洗车辆毁灭证据、没有弃车逃跑而是正常驾车营运,故认定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逸无事实依据。
随后,公诉人又列举了当时证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出租车的GPS运行数据作为佐证。并指出,被告人丁成凌在讯问过程中的反复翻供是因为害怕承担责任,当时开车压到东西后理应下车查看,但心存侥幸心理,逃避压到人的事实,故构成逃逸。
庭审持续了一天,双方争执不下,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肇事逃逸,侥幸心理得不偿失】
2013年9月27日,京口法院对此案审理终结,依法开庭宣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公诉方提供的证据,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予以采信。被告人丁成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正林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丁成凌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甚至是主要责任”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害人徐力深夜醉酒躺卧行车道内,无疑应承担责任。但作为驾驶员,在驾车过程中,应当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密切注意路面随时可能会发生的情况,谨慎、安全驾驶,被告人丁成凌不但驾驶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标准的车辆,而且在驾驶过程中因与乘客聊天,疏于观察路面情况,从而发生交通事故,其应承担主要责任。公安机关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相关的法律,作出被告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被告人的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是否逃逸,法院在分析大量证据证言后认为: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对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的非正常现象,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更强的预知能力,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本案中,被告人丁成凌从事车辆驾驶多年,在感知汽车“颠簸”和“晃动”的情况下,应当预知车辆发生或可能发生了非正常情况,并应当停车查看、处置。可是,被告人不但没有停车查看、处置,甚至在预感车后可能躺了一个人的情况下,因心存侥幸,驾车驶离现场,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肇事逃逸。故被告人对此提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由于被告人事后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而被告人在庭审中翻供,不承认事实,故不构成自首。最后,京口法院依法一审判决被告人丁成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承办法官提醒大家,交通事故发生后,有没有逃逸结果是天壤之别。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责任人要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责任,但交通肇事逃逸的,则要承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事责任,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承担七年以上刑事责任。驾驶员切莫心存侥幸心理,逃逸后的责任一定是得不偿失。
来源: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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