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不等同于民事责任
  • 发布时间:2013-10-08 00:00

 

    2012年一天晚上,酒足饭饱的张某与妻子各驾驶一辆摩托车回家。在途径某农村公路时,不慎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因张某系醉酒驾驶,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家属认为事故发生地点有一处呈漏斗状宽度为3.8米,长度为6.7米的破损路面,破损路面占据了道路的南侧及中间路面大半,在破损路面的中间凹陷处有与路面平齐的积水,而该处破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一纸诉状将该事发地点路段所属的某社区告上法庭。

    原告仅凭一张某社区张贴的维修事故地点路段公告,即将该社区列为被告是否合适。为此,承办法官走访了多个部门亦到事故发生地了解清况,最后从权威部门得知,该条公路属于农村公路,横跨三个行政区域,而事故发生地点恰好在某管委会行政区划内。根据江苏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据此,原告申请将某管委会追加为被告。

    成为被告的某管委会也异常委屈,交警已经认定死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什么还要我方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承办法官对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释:1、交警部门认定死者全责仅仅是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全责不等于你方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除非你方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管养义务,而你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你方已尽到管养义务;2事发路段属于你方的行政区域,而根据江苏省有关规定,你方应是该路段养护责任主体。综上,你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死者系醉酒驾车,有重大过失,可减轻你方的赔偿责任。在承办法官李弘多次耐心释明调解下,近日由某管委会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50000元,双方均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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