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透支勿忘还钱
  • 发布时间:2013-10-12 00:00

    李小姐在一家保险公司上班,去年4月向建行镇江分行申请办理了龙卡贷记卡,信用额度为1万元。李小姐在春节期间开销有些大,一不留神,至今年3月22日,龙卡贷记卡上就欠款9370.48元。后经银行多次催要,李小姐都未还款,最终银行把李小姐告上了法院,4月26日下午,经京口区法院法官调解,李小姐和银行达成如下协议:对于李小姐所欠建行镇江分行贷记卡人民币本息9670元(截至今年5月20日),李小姐于今年5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李小姐于今年5月20日前给付建行镇江分行各项费用12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小姐承担。

    透支是信用卡的一大特色功能,是信用卡市场存在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为了加强对信用卡透支的管理,各发卡银行均规定了透支的限额和期限。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在规定限额和规定期限内的透支,称为善意透支,而将超出规定限额或规定限期,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称为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分两种情形:违法型恶意透支和犯罪型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尚未触犯刑律,不够刑事处罚的,属违法型恶意透支,除承担民事上的返还、赔偿责任外,还可由公安机关视情节处以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恶意透支,数额较大或情节恶劣,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即属犯罪型恶意透支,依照刑法规定,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鉴于各家银行的信用卡均有不同的免息期,如果持卡人在免息期内没有还清全部透支金额,银行将罚息。因此,如果您有特殊原因未能按照最后还款日期还款,一定要致电银行的信用卡中心,说明自己的情况,否则银行将会把您的行为视为恶意透支,并将其载入您的信用记录中。今后您在全国任意银行办理信贷业务都可能会因此而受到影响。

    在此提醒广大持卡人,目前信用信息系统已经全面建立并且实现了全国联网,一旦您忘记信用卡还款,达不到“最低还款金额”,可能会被载入银行信用记录中,影响您今后其他信贷业务的办理。因此,市民在透支的同时,千万记住不要给自己的信用记录留下污点。

 

 

 

来源: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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