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合理管理职责 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 发布时间:2013-10-14 00:00

 

    在课间休息时间,值班老师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奔跑的危险行为,导致该学生与其他学生发生相撞。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小明和小华都是句容某小学的学生,小明在教学楼的一楼,小华在教学楼的二楼。2012年4月的一天上午,正值课间休息时间,被告小华在听到下课铃响了之后立马冲出了教室,准备下楼去上厕所。然而,生性好动的小华并没有听从老师平时的教导依次通行,而是两步并一步从二楼快速的跑到了一楼。当跑步经过原告小明的教室门口时,小华来不及停止自己的奔跑行为,猛的撞倒了刚走出教室的小明,致其摔伤。小明受伤倒地后,被值班的老师送到了附近的医院治疗。由于伤情较重,小明在父母的陪同下先后到多家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共支付医疗费2万多元以及残疾辅助器费近4000元。2013年4月,原告小明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小华和所在的学校赔偿各项损失6万多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小华撞倒原告小明致其受伤事实清楚,应承担民事责任,如被告小华的财产不足支付赔偿款,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小华所在的学校在课间休息期间,未能及时发现、告诫、制止小华奔跑下楼的危险行为,未尽到管理、教育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小华承担80%的民事责任,学校承担20%的民事责任。

 
 
 
 
 
 
 
来源:句容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admin
法院微博 法院微信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