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看中了他人的房子准备购买,不料在交了预付款后房主却迟迟不能兑现,购房人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返还预付款。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3年6月,原告王某经人介绍与被告张某相识,后双方口头协商由原告购买位于句容市宝华镇某处的一套拆迁安置房,价格为35万元。2013年7月,原告王某给付被告张某购房预付款10000元。三天后,原告王某以被告张某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的相关凭证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张某返还购房预付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关于涉案房屋买卖的口头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因被告原因造成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实际不能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预付款,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于是依法判处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宏超人民币10000元。
【法官释法】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王某和被告张某虽然达成了购买房屋的协议,但该处房产仍然登记在被告张某的名下,归张某所有,而原告王某和被告张某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法律关系。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原告王某只能要求被告张某返还预付款,而不能要求其履行房屋过户义务。在日常生活中,购房人一方可以要求卖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同时,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进行预告登记,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
来源:句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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