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偷梁换柱 花岗岩变水泥路面
  • 发布时间:2013-10-15 00:00

 

    购房合同上明明写着公共楼梯及走道的地面为花岗岩或地砖,然而当王女士一家高高兴兴的搬进新建的小区后,发现上述路面变成了水泥砂浆路面,原来开发商为了降低建设成本企图蒙混过关。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09年8月,原告王女士一家与被告句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其开发的位于市区某处的一套房产,合同约定该处房产所在的公共楼梯及公共走道地面应铺设花岗岩或地砖,后开发商于2010年12月交付了该房屋。然而,当王女士一家搬进新的小区后却发现,原来开发商没有履行约定的关于铺设花岗岩或地砖的条款义务,而交付的相关位置是水泥砂浆地面。于是原告王女士一家多次与被告开发商交涉,被告开发商一直不予理睬。无奈之下,王女士一家将开发商诉至法院,现要求被告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

    庭审中,被告某开发商辩称公共楼梯及走道地面应铺设花岗岩或地砖,是销售人员工作失误所致,在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该约定已经经过设计变更,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审核。而变更后的楼道和地面并不影响原告对房屋的使用,也未造成原告的损失。于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王女士一家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女士一家与被告某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提出原告主张的事实,系销售人员工作失误所致的主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与事实不符,其设计变更系单方的行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关于该项约定,可改善业主生活居住条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交付房屋时,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将该楼道修建为花岗岩或地砖,达到双方合同约定的规定。于是依法判决被告某开发商该处房产所在的公共楼梯及公共走道地面上铺设花岗岩或地砖。

 
 
 
 
 
 
 
来源:句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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