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3年3月30日晚,恰逢周末,30岁的江苏镇江市民于自立和朋友们相约小聚一起吃晚饭。不胜酒力的于自立喝酒吃饭之后出门冷风一吹,跌跌撞撞踉踉跄跄地走到了马路中间,一阵晕眩在马路中间躺了下来。
据一位司机事后向警方反映,这时后面驶来一辆出租车,直接就朝这名男子身上轧了过去,轧了之后,出租车顿了一下,但是没有停车……
2小时后,交警大队的交警却找到了出租车司机刘明海,把他请到了该去的地方。在警方第一次对其讯问时,刘明海交代了上述的情形,并表示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和处理。可是没想到的是,他在接下来的三次讯问中,均推翻了第一次的供述,拒不承认自己轧到了人,反复强调当时路上施工,自己的车子只是从一个“坑”上开了过去,也可能是“轧了个警告锥”,所以没有停车观望,而是直接开走。但在第四次讯问时,刘明海再次承认自己轧到了人,当警方问他为何第一次的口供和下面三次不同时,他说:“我心里有顾虑,担心赔偿的钱公司不给,会让我一个人赔付,我怕多坐几年牢,所以我说了矛盾的话,我第一次询问笔录是真实的。”并承认自己错了,希望宽大处理。可是,在之后的讯问中,他又多次反复。事后,刘明海的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4万元。
警方在讯问刘明海的同时,也对当时的几个目击证人进行了询问。报警的是当时车子开在刘明海车子前面的人,他当时看见“一名男子坐在马路中间,便下意识地打了下方向,然后看见这名男子想用双手撑住地面,但是没有撑得住,随即他头向后倒,整个人就倒在了地面上。这时后面驶来一辆出租车,直接就朝这名男子身上轧了过去,轧了之后,出租车顿了一下,但是没有停车……”看见这一幕,他便留了个心眼,从倒车镜中看见了后面车的车牌,随即报了警。
交通事故痕迹勘验报告、照片证实,刘明海驾驶的出租车右前保险杠有碰擦痕迹;底盘有大量血迹和微量人体碎片; 底盘排气管有血迹; 底盘油箱底部有血迹; 底盘汽油滤清上面有擦痕; 底盘支架有擦痕。物证鉴定书也证实,现场地面的血迹及刘明海出租车底盘上遗留的血迹、组织,经DNA检测,均为被害人于自立所留。
另外,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刘明海的出租车右前近光灯不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标准。
案件起诉到京口区法院,2013年7月24日,京口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被告刘明海对自己轧到人后逃逸一说拒不承认。
2013年9月27日,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对此案审理终结,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公诉方提供的证据,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予以采信。被告人刘明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正林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事后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而被告人在庭审中翻供,不承认事实,故不构成自首。最后,镇江市京口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明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有没有逃逸,最终法院的处理结果是有天壤之别的。根据我国 《刑法》 第133条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责任人要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责任,但交通肇事逃逸的,则要承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事责任,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承担七年以上刑事责任。
该案提醒机动车驾驶员切莫心存侥幸心理,发生事故逃逸的结果最终一定是得不偿失悔不如初。另外,根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有关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该案同时也提醒平时喜欢贪杯的人:醉酒不是小事,醉酒后也许是人命关天啊!
来源: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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