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妹遇情感纠葛不幸摔伤 老板是否应承担责任
  • 发布时间:2013-11-19 00:00

     

    今年上半年,丹阳法院受理一起案件:原告“90后”女孩杨某在被告郑某所开设浴室的做“小姐”,她诉称:去年下半年一天下午2时左右,杨某和往常一样在浴室上班,突然听到郑某通知有警察来临检,为逃避警察,杨某跑到了二楼的窗台上,却被郑某推了一下,便失去重心从二楼跌到一楼,尽管杨某当即被郑某送到医院救治,却还是跌成了九级伤残。在医院住了半个月,花去了近2万元医疗费,其中郑某给杨某垫付了1.1万元。杨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郑某赔偿其损失20余万元。

    可被告郑某却辩称:事发当天下午,突然冲进浴室的男子根本就不是警察,是杨某自己社会关系复杂,该男子与杨某发生了情感纠葛,跑到浴室来找杨某“算账”的,自己根本就没有通知杨某警察来了,也没让她躲起来,更不存在推了杨某一把的说法。因此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到底是不是警察临检呢?浴室老板应该承担责任吗?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去年上半年经人介绍到郑某开设的浴室上班,工作几个月后,一天下午2点钟左右,一名不明身份的男子到该浴室并与杨某发生纠缠,在老板郑某劝解期间,杨某乘机跑到浴室二楼卫生间,并躲在卫生间外窗台上,由于紧张过度,一不小心跌了下去。造成了上述后果。

    法官认为:原告所主张的遇警察临检及被告郑某推她的事实并无证据证明,但是,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因躲避他人骚扰不慎从二楼卫生间窗户跌落受伤,作为浴室的开办者和接受劳务一方的被告,未及时报警或做到有效劝阻纠葛的发展,导致原告跌伤,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郑某赔偿原告杨某2.7万余元。

 

 

 

 

来源: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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