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医院病人财物
  • 发布时间:2013-11-21 00:00

     

    近日,丹阳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医院病人财物的案件。被告人于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五百元。这是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新发布的盗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施行后,该院办理的丹阳首例盗窃医院病人财物案。

    现年52岁的于某是在丹阳打工的重庆人。经审理查明,今年3月26日8时许,于某在丹阳市人民医院门诊大楼化验窗口,采用雨伞遮挡的手段,盗窃被害人丁某口袋内三星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450元。

    受案后,法官依据刑法规定,并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于今年4月共同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50%确定”,以及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中“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的规定,依法对于某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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