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中心垫付的医疗费应当在保险公司的保险限额内予以预留
  • 发布时间:2013-12-11 00:00

 

    2013年1月17日,句容市宝华镇发生一起重型自卸货车碰撞电动三轮车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张某受重伤被送至医院抢救,面对十几万的巨额医疗费用,张某家庭无法承受,遂申请社会救助。紫金财产道路救助基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救助中心)向其伸出援手,为张某垫付了近十万元的医疗费。虽然最终受害人张某因伤势过重死亡,但救助中心的援助确实为尽力抢救张某提供了莫大的帮助,解决了当时受害人家庭的燃眉之急。

    在此事故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认为,救助中心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救助中心垫付的医疗费应由其向事故责任人追偿。一审法院判决,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赔偿48万元(其中包括救助中心垫付的10万元医疗费)。

    镇江中院经审理认为,救助中心垫付的医疗费,若由救助中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就可能因事故责任人的给付不能而导致救助中心的债权(垫付的医疗费)不能实现,从而影响其救助职能的发挥。因此,救助中心垫付的医疗费应当在保险公司的保险限额内予以预留。二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赔偿38万元(48万元-10万元),将10万元预留在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依法向救助中心支付。这样的判决结果,既圆满地解决了案件当事人的纠纷,同时也化解了救助中心日后追偿的风险,有效维护了救助中心这一公益组织的合法权益,从而保证救助中心持续发挥社会救助功能。

 

 

 

 

 

 

 

来源: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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