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着丈夫签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原告蔡某与被告刘某是一对夫妻。2010年7月,刘某与朋友王某、周某合开了家贸易公司,注册资本为4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刘某,持有41%股份,王某持32%股份,周某持27%股份。至2012年8月,公司持续亏本,2013年4月,公司不温不火。刘某急于套现转投其他项目,遂分别与沈某、周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了自己的全部股权,并在工商局进行了变更登记。一系列股权转让完成后,刘某的丈夫蔡某才得知。
蔡某向法院起诉,认为刘某转让的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转让股权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并没有经自己同意,属于无权处分。
承办法官卢焰介绍,本案涉及的争议问题是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转让股权是否有效。
有限公司中的股份具有较强的人合性,所以股权作为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在具有财产属性的同时,还带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因此,原股权登记在刘某名下,在与蔡某婚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规定了夫妻有平等处理权处分共有财产,但这一夫妻内部的平等处理权的法律关系还要受制于股权转让外部法律关系。又由于股权转让的特殊性与人合性,对外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并由登记方即刘某行使。根据特殊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在股权转让这一特殊的合同行为中,应优先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而穷尽《公司法》,并未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经配偶一方同意,也没有赋予配偶一方的优先购买权或认可权。因此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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