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告仇某将一面印有“秉公执法,清正廉明”的锦旗送到了润州民一庭副庭长刘艳飞的手中,以表感激之情。
这是一起财产权属纠纷案件,原告解某与本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车库销售合同,购买了本市某小区1幢6号、12号、26号、27号、29号、30号、31号、32号、34号车库,付款方式为工程款抵押。2012年5月原告在出售该车库时,发现32号车库被被告仇某占用,要求仇某立即迁让,遭其拒绝后诉至法院。
据了解,本市某小区的开发商某房地产公司与原告解某达成协议,将该小区1幢房屋以项目合作的形式交给解某开发,解某支付房地产公司相应的土地使用费用,解某按照规划自行出资建设1幢楼房,买卖相关手续由开发公司负责办理,买卖房屋的价款归解某所有。解某在开发过程中,将上述房屋的土建工程承包给了赵某,后因欠赵某工程款,将1幢101室、306室房屋以房抵债的方式抵给赵某作工程款,赵某又将306室以40万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被告仇某,同时仇某以6万元的价格一并购买32号车库,在支付相应款项后仇某办理了房产证一直使用至今。
原告认为,其在将该房屋抵给赵某作工程款时未将32号车库一并抵给赵某,故赵某无权处分该车库。被告则认为其在购买房屋及车库前特地到房产开发公司询问得知赵某有权出售上述房屋后才将房款、车库款付给赵某,现房屋登记在其名下,车库也已支付价款并实际交付使用,故车库也应归被告所有。双方矛盾剑拔弩张,一时争议不下。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仇某从赵某处购买的32号车库的行为是否有效。为查明案件事实,刘艳飞对原、被告提供的大量证据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分类,多次前往相关单位及向赵某了解房屋开发、买卖情况,认为解某作为1幢的实际开发商将306室房屋抵给赵某,现该房屋登记在仇某名下,解某也对此表示认可视为对赵某处分该房屋行为的追认。被告仇某购房过程中一并购买32号车库,符合人们购买楼房并附带购买车库的惯常做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薄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306室房屋现登记在仇某名下,同时,由于32号车库系该房屋买卖的附属财产无需办理产权登记,诉争车库所有权也应一并归仇某所有,原告解某对仇某的房产登记表示认可理应对诉争车库的权属予以认可。经过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判断后,最终判决被告仇某系某小区1幢32号车库的所有人,驳回原告解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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