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未定归属的车库如何处理?
原告王某(妻)与被告丁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新区某小区房屋一套以及17平方米的车库一间,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产权证上写明所有人为王某和丁某,此外,车库认购书也载明认购方为王某和丁某。2007年原、被告协议离婚,约定所购房屋归王某所有,丁某同意放弃该产权,但当时双方未对车库的归属做出约定。离婚后,王某和丁某经常为车库的使用权发生争执,两人都在车库门上加了一把锁,导致谁也无法使用。2013年9月,王某到开发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将车库的所有权归王某享有,王某自愿补偿给丁某7000元(车库购买价14000元)。
审理中,原告王某认为,车库应当满足业主的需要,被告丁某已非房屋所有人,也不住在该小区内,故车库应当跟随房屋使用而不是单独使用。被告丁某则认为,车库与房屋并不是捆绑销售的,车库可以单独买卖,不同意给王某使用,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王某的诉求。
法官审理认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库没有独立的权属证书,购买车库完全是为了配套房屋的使用,从方便生活、减少矛盾的角度出发,对于原告王某要求车库折价归并的请求符合常理,法院应当给予支持。另外,目前该地区车库的市场价格是每平方米2600元,原告王某应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格给予补偿。最终,法院判决车库的所有权归王某所有,王某折价补偿给丁某22100元。
来源: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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