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光缆被超高的大型车辆刮落,悬在半空中,肇事车辆逃逸。10分钟后,骑摩托车路过的周某被光缆绊倒,造成8级伤残。周某没有状告货车司机,而是直接起诉光缆归属的公司。近日,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公司赔偿周某25万余元损失,同时告知光缆所属公司有权向肇事责任方追偿。
2013年4月15日21时左右,一辆货车将横过道路的有线电视光缆刮断垂下,后逃逸。当日21时10分左右,原告周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该路段时,被垂下的光缆绊倒摔伤。事故发生后,某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对垂下的光缆进行了维修。维修后,现场勘验光缆距路面4.76米。原告周某因外伤性脾破裂于2013年4月16日入住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4302.6元。事后原告的伤残程度、“三期”经鉴定,原告周某构成人体损伤8级伤残,误工期12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60天。为此,原告周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某有线电视网络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30万余元。
庭审中,原告对维修后光缆距路面4.76米,没有异议,但提出不代表事故前光缆距路面4.76米,且光缆没有限高警示标志,从而导致货车刮断光缆,因此被告具有过错,应当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被告某有线电视网络公司认为,自己也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之一,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公司依法设置电缆,符合安全规范,没有法定义务去设置限高的警示标志,属于公司的电缆成千上万处,不可能要求公司分分秒秒都进行维护。因此,公司没有过错,也就没有赔偿的义务;周某应当找肇事的货车司机及其所属的运输公司索赔。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案件的承办法官进行了现场勘察:事发地电线杆钢角线离地面高度为4.76米,未有限高警示标志。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因被告的通信光缆刮断下垂,致原告驾驶摩托车通过时受到伤害,当属特殊侵权,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被告应当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车辆刮断通信光缆不能成为被告免除或减轻责任的事由,但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后,有权向责任主体追偿。被告虽已举证证明光缆是被肇事车辆刮落的,但被告还应就该通信光缆的设置,包括离地高度及警示标志等是否符合安全规范,其是否已尽到对通信光缆的合理管理义务进行举证。光缆线事发前的实际离地高度现已无法查实,被告不能证明事发前该通信光缆线高度设置符合安全规范要求,亦无证据证明有限高警示标志,其已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故应推定被告不能证明自己对原告的损害没有过错。因此,被告应当依法赔偿原告的全部合理损失。
法官判后寄语,本案依据的是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这个法条背后隐现着公平和效率并重的法律精神。物件损害责任是物件所有者承担的一种替代责任,因为自己管理下的物件是为责任人带来利益的,享有利益的同时就要对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义务。如果有其他责任人,物件所有人可以再进行追偿,这样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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