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某快递公司因客户投诉被总公司罚款5000元,在涉事快递员离职时,公司将该笔罚款转嫁到快递员身上,引发一场官司。昨天,润州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该快递公司返还快递员5000元。
■遗失快件惹麻烦
2012年2月1日,市民余某与镇江某快递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快递公司将桃花坞区域的该快递公司网络经营权承包给余某,双方就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余某交纳10000元作为保证金,承包期至2013年1月31日止。
2013年1月8日,由余某揽收的一份发往连云港的快件在中转过程中遗失了。客户钟某得知自己的快件被搞丢后非常气愤,因为所寄的快件中有自己和几个朋友在上海一起办的几张银行卡,盛怒之下的钟某要求快递公司给个说法。
余某与快递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约定:对客户邮件遗失的处理,在等候总公司的裁定结果之前,余某有义务做好客户的赔偿工作,所以对钟先生的损失,余某先期提出赔偿300元。“我自己去上海办卡的路费也不止300元,另外重新办卡还需要交纳补卡费。”钟某对于这个结果很不满意。
无奈之下,余某只得向总公司申请增加费用,总公司最终做出增加费用的决定,并在2013年2月25日将500元打到快递公司的账上,而快递公司的文员因为工作疏忽忘记了此事。钟某多次联系快递公司一直没有下文,其只能不断向快递公司和总公司投诉,直至向邮政管理局投诉。
■谁来为过错“买单”
最终,总公司对快递公司罚款5000元。这时“马大哈”的文员才想起来,总公司增加赔偿费用的决定早就下来了。2013年5月13日,余某与快递公司终止承包关系,结算时,快递公司强行扣除5000元罚款让其“买单”。满腹委屈的余某打电话咨询总公司,总公司答复称5000元是处罚快递公司管理不善。余某便多次与快递公司协商未果,近日,一纸诉状将快递公司告上法庭。
承办法官高景松告诉记者,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高景松认为,快递公司分部负责人会议纪要中虽有“总公司直接处罚分公司的,公司有权从责任分布的应退相关费用中直接扣除”的描述,但快递公司未向法庭提供余某在处理涉案快件丢失的事件中存在搪塞、拖延等行为而导致客户升级投诉的证据。
此外,从投诉信息受理内容中也可以看出,余某对客户有作出赔偿的行为表示。余某作为承包方在实际承包经营中是否承担责任,应该以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而涉案的5000元实际系总公司对快递公司的处罚。“快递公司以余某未尽职责为由将处罚款在与余某结算时扣除的行为没有依据。”最终,法院判决快递公司返还余某5000元。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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