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慎转载 留神侵权
丹阳人民法院民二庭目前审结了一起因在企业微博上转载使用他人图片而引起诉讼的侵权案件。
被告丹阳某木业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地板、高档装饰材料的知名公司,2012年在经过实名认证的企业微博上转载使用了三张图片。原告北京某图像技术公司诉称其是三张图片的著作权人,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万余元。被告认为其微博上使用的图片系个人欣赏的目的,是从其它微博帐号上和网站上转发而来,并没有任何商业目的,纯属公益性质,三张图片在被告微博上总共被点击三次,传播范围很小,并没有造成原告损失。原告认为被告的微博推广产品的平台,是企业宣传的一种媒介,坚持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在调解不成的基础上,本院认为被告未经合法权利人许可,在其公司微博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侵犯了涉案图像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应当赔偿损失。
现实中,某些企业为了宣传需要,经常在网上下载、转载一些现在的图片,不知不觉中侵犯了他人合法权利,更有甚者,将下载的图片进行“改造”、“节选”使用,这些反映了某些企业法律意识特别是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十分淡薄。通过此案希望对各企事业单位敲响警句:“谨慎转载 留神侵权”。
来源: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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