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哥哥自焚祸及邻居 法院判损失由弟赔偿
2012年11月的一天,丹徒区辛丰镇的一处民房突然着火,熊熊火势迅速蔓延,很快就只剩一片断壁残垣。
这场大火的始作俑者就是着火房屋所有人冯某。冯某患有精神病,其弟是他唯一的亲人。2012年11月的一天,冯某精神病发作,在家割腕自杀,被邻居及时发现才捡回一命。事隔两天,冯某又在家放火,打算自焚结束生命。风助火势,一场大火烧死了冯某,也烧毁了隔壁邻居王某家的一间半房屋,损失惨重。
料理完冯某的后事后,其弟到社保部门领取了丧葬费、抚恤金、养老保险金等费用共计四万余元。邻居王某得知消息后,要求其弟对自己家的损失进行赔偿,遭到拒绝后只得一纸诉状将其弟告上了法庭。
丹徒法院收案后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应受法律保护,王某财产因火灾造成的损失,应依法得到赔偿。根据公安部门的调查,冯某死因系被火烧死,且火灾起火部位为冯某居住的房间,故冯某应对火灾造成王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冯某已死亡,其弟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应以实际遗产价值为限赔偿王某的损失,故判决其弟给付原告王某各项损失三万余元。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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