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扬中法院新坝法庭与新坝司法所在3月份续签2014年和谐共建协议后,庭所双方“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和谐共建共同调处各类矛盾,有效提升调解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能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此次法庭审理的一起返还财产纠纷案件中,新坝司法所负责人陈晓阳与承办法官包新月一起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最终使案件顺利和解。
原告郭某与被告仲某系新坝镇某村的村民。郭某因房屋拆迁,重新得到一块安置地建房。由于郭某经济条件有限,尚无能力建房,其与仲某于2009年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安置给郭某的地块与仲某的住房进行交换,郭某补偿仲某人民币若干元作为购房款,该协议上有时任村主任许某的签名。协议签订后,郭某住进了原属于仲某的住房并支付了购房款,被告仲某在原划给郭某的土地上建房居住至今。2013年年底,郭某以原仲某的住房并非仲某个人所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双方于2009年签订的协议无效,同时要求仲某退还原划给其的土地并支付1万元违约金。
该案系同村村民的住房纠纷,若处理不慎会导致双方矛盾的加剧。另一方面,原、被告双方对先前签订的协议均已履行完毕多年。从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角度来看,法院直接裁判并不是本案最好的选择。鉴于这样的情况,承办法官积极联系原、被告,多方面做双方的调解工作。法庭随即联系司法所,共同商定了本案的调解方案。最初,原告的异常固执、被告的激动情绪几乎使案件的调解无法正常进行。鉴于这样的情况,承办法官和新坝司法所陈晓阳将原、被告进行分开调解,法官从法律角度耐心细致的对当事人逐一释明,陈晓阳则从人情化的角度不断进行说事明理。在共建双方的共同努力下,原、被告矛盾得到缓和,调解工作顺利的进行着。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了一致和解意见并自行签订了和解协议,本案以原告撤诉结案。